土地增值稅中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
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中利息支出如何算?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對利息支出的扣除,稅法采取了比較寬松的處理方法:根據(jù)《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利息支出分兩種情況確定扣除:、凡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并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jù)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y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超過貨款期限的利息和加罰的利息均不允許扣除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以下)+允許扣除的利息費用、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利息支出不得單獨計算,而應并人房地產開發(fā)費用中一并計算扣除在這種情況下:房地產開發(fā)費用=(取得土地使用權支付的金額十房地產開發(fā)成本金額)X扣除比例(%以下)。
核定征收,按照轉讓二手房交易價格全額的1%征收率征收,這種模式類似于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方式。如成交價為50萬元,土地增值稅應為500000×1%=5000元。

土地增值稅的征收方式
減除法定扣除項目金額后,按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征收。其中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二是不能夠提供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1、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的,可減除以下項目金額:
(1)取得房地產時有效發(fā)票所載的金額;
(2)按發(fā)票所載金額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的金額;
(3)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稅金;
(4)取得房地產時所繳納的契稅。
2、不能夠提供購房發(fā)票,但能夠提供房地產評估機構按照重置成本評估法,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評估報告的,扣除項目金額按以下標準確認:
(1)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時所支付的金額證明;
(2)中介機構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不包括土地評估價值),需經地方主管稅務機關對評定的房屋及建筑物價格進行確認;
(3)按國家規(guī)定統(tǒng)一交納的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和價格評估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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