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業(yè)增值稅會計處理
2017年2月3日,財政部會計司發(fā)布了《增值稅會計處理規(guī)定》有關問題解讀,對于建筑企業(yè)增值稅銷項稅額的核算進行了修訂:
企業(yè)提供建筑服務,在向業(yè)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時,借記“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工程結算”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企業(yè)向業(yè)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時點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點的,應貸記“應交稅費——待轉銷項稅額”等科目,待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再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時點早于企業(yè)向業(yè)主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的,應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預收賬款”和“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由于建筑施工企業(yè)的特殊性,辦理工程結算的時間可能會早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也可能晚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使會計上確認收入的時間與稅法確認的時間產生差異。
正確進行賬務處理的關鍵在于正確確定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財稅(2016)36號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根據文件規(guī)定,可以理解為,采取預收款方式的,收到預收款時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其他方式下,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當天。

案例:
甲建筑企業(yè)為增值稅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公司注冊地在西安,于2016年11月份在寶雞承包了一項工程,預計工期為3個月,合同總價款為5,550,000.00元(含稅)。合同簽訂開工日期為2016年12月1日,開工前3日預付工程款555,000.00元。2016年11月29日按照合同約定收到工程款555,000.00元(含稅)。截止11月30日,開工前備料取得原材料等專用發(fā)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42,500.00元,均已認證通過。截止12月31日,實際發(fā)生成本1,020,000.00元,估計還會發(fā)生成本2,380,000.00元,合同約定2016年12月31日按照工程進度辦理結算,其余工程在完工后辦理結算并支付工程款。假定甲公司按實際發(fā)生的成本占預計總成本的比例確定工程的完工進度。
11月份賬務處理如下:
1、11月29日,收到預收款,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第17號規(guī)定,跨縣市建筑服務應在項目的預交增值稅,同時因采取預收款方式,增值稅納稅義務已經發(fā)生:
借: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10,000.00{[555000/(1+11%)]*2%}
貸:銀行存款 10,000.00
借:銀行存款555,000.00
貸:預收賬款 500,000.00 {555000/(1+1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5,000.00
借:原材料 250,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500.00
貸:銀行存款 292,500.00
2、計算11月份應繳納的增值稅,企業(yè)當期應交的增值稅為12,500.00 元(銷項稅額55,000.00-進項稅額42,500.00元),抵減已預交的10,000.00,當期應補繳增值稅2,500.00元。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2,500.00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2,500.00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0,000.00
貸: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 10,000.00
3、11月末,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分別為: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5,000.00(貸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500.00(借方);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2,500.00 (借方),將各明細科目對沖結平。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55,00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12,5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42,500.00
施工企業(yè)增值稅會計處理應該怎么做?以上是我們關于施工企業(yè)增值稅會計處理的一些介紹,“營改增”行業(yè)稅率和之前不同,希望這篇文章,可以幫助這些行業(yè)的小伙伴們了解新的稅法內容。如果還有想要咨詢的問題,歡迎到會計學堂官網,聯系我們的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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