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辯權是什么
先履行抗辯權,本質(zhì)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先期違約是指一方當事人首先違約,是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先履行抗辯權是對負有先履行義務一方違約的抗辯,亦即對先期違約的抗辯.
先履行抗辯權是對違約的抗辯,這使其區(qū)別于權利消滅的抗辯.權利消滅的抗辯是因合同履行效力消滅,當事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比如,發(fā)生不可抗力致使一方合同義務全部不能履行,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相對方要求自己履行合同的請求,可主張權利消滅的抗辯,拒絕履行合同義務.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亦發(fā)生權利消滅的抗辯,當事人可以履行能夠履行的那一部分.當不可抗力致合同遲延履行時,一般情況下,另一方的履行期限應當順延(特別是在一方履行是另一方履行條件的情況下).如果遲延履行一方要求在后履行的一方如期履行時,在后一方拒絕按原期限履行,不屬于先履行抗辯權而屬于權利消滅的杭辯權.因不可抗力致自己一方履行遲延,合同對另一方履行期限的規(guī)定隨之失去效力.
創(chuàng)立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有助于區(qū)分雙方違約和一方違約的問題.中國《民法通則》第113條規(guī)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民事責任."在雙務合同中,由于雙方義務的關聯(lián)性,雙方各自違反應承擔的義務,各自承擔相應責任的情況,是很少出現(xiàn)的.司法實踐中,常有將一方先期違約,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認定為雙方違約,而令雙方同時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先履行抗辯權反映了合同義務之間聯(lián)系,運用此概念,能夠清晰地說明一方先期違約與另一方中止履行合同的關系.這對正確認定當事人行為的性質(zhì)和違約責任是很有用的.
先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先履行抗辯權的成立及行使可使后履行一方一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效力,以對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請求.但這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的行使不影響后履行一方主張違約責任.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致使合同遲延履行的,遲延履行責任應由對方當事人承擔.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沒有促使對方履行,或者沒有促使對方對瑕疵履行采用救濟措施的,可以根據(jù)《合同法》第94條的規(guī)定通知對方解除合同先履行抗辯權,又叫后履行抗辯權,又叫順序履行抗辯權,因為理論界的叫法不一,所以一直以來挺讓人困惑的.不過,學界主流觀點稱之為"先履行抗辯權".
上文講述了先履行抗辯權是什么,本質(zhì)上是對先期違約的抗辯.看完上文你學會了嗎?實際的含義上文已經(jīng)列舉了,實在不會操作的在實際操作中可以用上文的方法,對照去看,如果你想了解更多會計內(nèi)容,可以關注本網(wǎng)站的會計資訊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