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離人員取得的年度兌現獎應如何計繳個稅
《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規(guī)定,稅法第二條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四)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y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新聞、廣播、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根據上述政策區(qū)分,對調離人員取得的在職期間所得,如你說的年度兌現獎,是其在職期間因任職取得的所得,無論何時發(fā)放,均屬于其任職所得,應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是其調離后,因個人從事的上述條例所列勞務所得,應按勞務報酬所得計繳個人所得稅。

銷售人員兌現獎如何計征個人所得稅
該單位對銷售人員的工資是實行按月預發(fā),季度末根據完成銷售情況進行提獎進行,對此,銷售人員平時按月取得的預發(fā)工資,應按月依照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季度末根據完成銷售情況進行提獎也應并入季度所發(fā)當月依照工資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目前國家只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有特殊稅收政策。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1)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獲取獎金當月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guī)定的費用扣除額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計算公式為: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個人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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