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戶和經營者在房屋土地權屬轉移方面的契稅有何規(guī)定
財稅[2012]4號規(guī)定,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yè)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yè)、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劃轉,免征契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以售后回租方式進行融資等有關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82號)
申請條件
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將其個人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移至個體工商戶名下,或個體工商戶將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權屬轉回原經營者個人名下,免征契稅。

房屋權屬轉移,哪些情形需要繳納契稅?
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承受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繳納契稅。
政策解讀:
條例所稱單位,是指企業(yè)單位、事業(yè)單位、國家機關、軍事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條例所稱個人,是指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個人。
簽訂權屬轉移合同的,以合同約定的承受人為納稅人;受贈他人房屋的,受贈人為契稅納稅人;房地產交換的,交換雙方為契稅的納稅人。
無論是否辦理房地產登記,只要權屬轉移合同成立有效,則承受人就是契稅的納稅人。
契稅的課稅對象有哪些
政策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轉移土地、房屋權屬是指下列行為:
土地權屬轉移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轉讓;
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包括出售、贈與和交換;
房屋買賣;
房屋贈與;
房屋交換。
《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八條規(guī)定,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房屋贈與征稅:
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政策解讀:
條例和細則對征稅對象進行了列舉,涉及個人房屋權屬轉移的征稅對象主要是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等。因此,個人購買房屋、受贈房屋、交換房屋等都應當繳納契稅。
繼承房屋、離婚后分割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共同擁有的房屋、權利人姓名或名稱變更、落實政策歸還私房產權等不屬于房屋買賣、贈與和交換行為的,不需要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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