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的土地價款不能并入當期損益?

2019-05-08 22:0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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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的土地價款不能并入當期損益,財政部門在一定的條件下是會返還土地價款的,那么作為企業(yè)是否要將這筆錢放入當期損益,這是賬務處理中常見的一個新手問題,本文著重解釋一下。

退還的土地價款不能并入當期損益

問:我公司是一家臺商獨資企業(yè),于2002年4月成立,注冊資金1000萬美元,目前正在安裝調試設備,尚未投入生產。公司共征用土地27000平方米,原來洽談的土地出讓價為每平方米270元,公司已按合同支付價款729萬元,后來經過進一步洽談,地方政府同意按每平方米205元繳納土地出讓金,并變更原土地出讓合同。由此,公司獲得退還金額:27000×(270-205)=1755000(元)。由于不知如何進行賬務處理,目前還掛在“其他應付款”科目當中。請問:該筆土地出讓退款是否并入當期損益?如何對該筆退款進行賬務調整?

答:該筆土地出讓退款既不屬于生產性經營收入,也不屬于補貼收入,不應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根據《企業(yè)會計制度》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企業(yè)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fā)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并按規(guī)定的期限分期攤銷。企業(yè)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你公司應按5535000元(27000×205)計入“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然后分期攤銷。待利用該土地建造生產經營項目時,再將“無形資產——土地使用權”賬面攤余價值,一次性結轉至在建工程成本。鑒于你公司已按7290000元進行會計核算,而且目前仍處于籌辦期間,因此應按規(guī)定調整“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和“在建工程”科目金額。

例如,假如你公司于2002年8月份支付土地出讓金7290000元,按50年攤銷,2002年11月開始建造項目,開辦費中多攤銷無形資產金額為:1755000/50/12×3=8775(元),在建工程多結轉成本金額為:1755000-8775=1746225(元)。調整分錄如下:

借:其他應付款 1755000

貸:長期攤銷費用———開辦費 8775

在建工程 1746225

需要注意的是,在實際操作中,應將在建工程1746225元分配到各個明細科目中。

退還的土地價款不能并入當期損益?

土地出讓金返還涉及的土地增值稅該如何處理

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二條規(guī)定:政府補助,是指企業(yè)從政府無償取得貨幣性資產或非貨幣性資產,但不包括政府作為企業(yè)所有者投入的資本。因此,房地產企業(yè)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實際支付的土地價款作為土地成本,取得的這部分返還款實質屬于政府補助的性質,應當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guī)定,作為營業(yè)外收入進行處理。

具體的會計處理規(guī)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第七條規(guī)定:與資產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相關資產使用壽命內平均分配,計入當期損益。但是,按照名義金額計量的政府補助,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第八條規(guī)定: 與收益相關的政府補助,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用于補償企業(yè)以后期間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確認為遞延收益,并在確認相關費用的期間,計入當期損益。

(二)用于補償企業(yè)已發(fā)生的相關費用或損失的,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房地產企業(yè)取得的開發(fā)用地最終會構成存貨的一部分,支付的土地價款應該計入開發(fā)成本。在之后取得的財政返還款,屬于對已經發(fā)生相關費用的一種補償,會計處理上應直接計入營業(yè)外收入,而不能沖減開發(fā)成本。

退還的土地價款不能并入當期損益,除了正解外,本文還講述了與之有關的稅務知識,給出了會計準則中政府補助的部分內容供大家參考,有問題不妨問問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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