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費進項稅額轉出的會計分錄
發(fā)生需要轉出時:
借:庫存商品(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費用) 。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轉出)。

進項稅額轉出主要是發(fā)生以下情況:
1、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及在產品、產成品發(fā)生非正常損失。
2、納稅人購進的貨物或應稅勞務改變用途,如用于非應稅項目(在建工程)、免稅項目或集體福利與個人消費等。
3、進項稅額轉出就是將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前期已經入賬)轉出到對應的存貨成本里。
進項轉出的原因
由于增值稅特點,在其流轉環(huán)節(jié)中適用抵扣。一旦流轉結束,則不得抵扣。因此,如果購進貨物時抵扣了進項稅額,后期發(fā)生了不得抵扣的情況,就需要對之前已經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操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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