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和處置債權取得的所得怎么繳納個稅?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有關規(guī)定,個人通過招標、競拍或其他方式購置債權以后,通過相關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張債權而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通過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債權,只處置部分債權的,其應納稅所得額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以每次處置部分債權的所得,作為一次財產轉讓所得征稅。
(二)其應稅收入按照個人取得的貨幣資產和非貨幣資產的評估價值或市場價值的合計數確定。
(三)所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即財產原值),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次處置債權成本費用=個人購置“打包”債權實際支出×當次處置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打包”債權賬面價值(或拍賣機構公布價值)
(四)個人購買和和處置債權過程中發(fā)生的拍賣招標手續(xù)費、訴訟費、審計評估費以及繳納的稅金等合理稅費,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允許扣除。

什么是打包債權?
何謂“打包”債權大家可能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都不陌生,它是經國務院決定設立的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它以最大限度保全資產、減少損失為主要經營目標。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處理的不良資產包括無法收回貸款而抵押的不動產、無法收回壞帳債權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處理這些不良資產時通常是通過拍賣、招標等多種途徑。而且經過幾年的運作,還存在將債權打包來拍賣的情況。打包債權,是指將若干個債權,合成一個拍賣標的。盡管這些資產或債權變現效果不好,但是因為目前國家對處理不良資產方面沒有任何限制性政策,雖然有風險存在,可投資的機會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實力的大公司或個人愿意以低價購入這些變現價值不靈活的資產或債權,然后再通過自己的經營、轉讓這些資產或起訴這些債權項目的上級主管部門來取得一定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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