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空調提供安裝服務的增值稅處理
上述事項屬于混合銷售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第五條規(guī)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企業(yè)、企業(yè)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

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條規(guī)定,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fā)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您單位如果出售空調又進行安裝得的,屬于混合銷售,按四十條規(guī)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如果單單是安裝業(yè)務的,屬于建筑服務的安裝服務,按11%繳納增值稅。
銷售空調并提供安裝是否屬于混合銷售?
(1)除了納稅人銷售自產貨物同時提供建筑服務不按照混合銷售這一特殊情形外,其余應當遵循混合銷售的規(guī)定:即按照主業(yè)確定適用稅率;
(2)混合銷售必須符合2個條件,一個是必須是一項行為,另一個是該項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人不可能什么都知道,但是專于一事,就要有點水平才行,這些政策方面的東西,都要爛熟于心,會計學堂提供這篇銷售空調提供安裝服務的增值稅處理,希望于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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