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一般保證是什么
合同的一般保證是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zhí)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以將債務人或者保證人作為被告提起訴訟,也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保證人為借款人(債務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出借人(債權人)僅起訴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證人為共同被告;出借人僅起訴保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為共同被告.
學校、醫(yī)院、幼兒園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但從事經營活動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擔任保證人.
企業(yè)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企業(yè)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
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主體,只要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后,就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區(qū)別是什么?
我國《擔保法》規(guī)定的保證方式有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
這里所說的"不能履行債務",是指債權人和債務人的主合同糾紛,只有在經過人民法院審判或者仲裁機關仲裁并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債務人仍然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對未受清償?shù)牟糠殖袚WC責任.對于沒有依法對主合同糾紛進行訴訟或者仲裁,或者雖然經訴訟或者仲裁,但未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zhí)行的,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人的這項拒絕履行債務的權利在法律理論上稱為先訴抗辯權,依據(jù)該先訴抗辯權或者仲裁機關仲裁并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在債權人未經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仲裁并經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后就要求一般保證人履行債務的,一般保證人可以提出抗辯,要求債權人先對主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并就其財產實行強制執(zhí)行,在債權人已依法對主債務人的財產申請執(zhí)行后仍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
但這種先訴抗辯權并不是絕對的,根據(jù)《擔保法》第17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fā)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zhí)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guī)定的權利的.
再說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一種保證方式.在連帶保證責任下,保證人與債務人處于同一順序,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債權人就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人履行債務.
《擔保法》第18條規(guī)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guī)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jù)該條的規(guī)定,在連帶保證責任的情況下,法律賦予債權人有選擇權,即債權人可以不先申請執(zhí)行債務人的財產而直接通過法院向保證人主張權利.
通過上述分析,對保證人而言,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風險遠遠小于連帶保證責任.但是,在實踐中,當事人往往不太注重注意這一點,以致同債務人承擔了相同的償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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