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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2020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放在21年3月份計提并且發(fā)放了,可以在2021年12月計提21年的全年一次性獎金,2022年1月發(fā)放嗎?就是說2021年有兩次計提全年一次性獎金
請問如果2022年2月份過年,我們2022年2月份發(fā)放2021年全面一次性獎金(年終獎),那這項獎金什么時候申報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