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房地產企業(yè)給回遷戶的回遷房如何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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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8-06-25 11:10 發(fā)布 ??3429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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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老師
職稱: 注冊會計師,中級會計師,稅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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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的
2018-06-25 11:17:22

按照市場價格計算繳納增值稅
2018-06-28 16:17:34

按照正常的銷售對待繳納增值稅。
2018-07-12 18:09:27

回遷房視同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營改增”后,對于回遷房的增值稅稅務處理上,屬于以非貨幣性形式即實物還建支付的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由于其行為的特殊性,一般情況下作非貨幣性交易處理,即按“以物易物”處理,稅務處理和會計處理有所不同。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單位和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視同銷售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公眾為對象的除外”。也就是說,實物還建補償,應當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
在計稅依據上,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納稅人發(fā)生應稅行為價格明顯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業(yè)目的的,或者發(fā)生本辦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而無銷售額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按照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二)按照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回遷房視同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
回遷房的土地增值稅問題分析
國稅發(fā)[2006]187號文件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將開發(fā)產品用于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fā)生所有權轉移時應視同銷售房地產,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順序確認:1.按本企業(yè)在同一地區(qū)、同一年度銷售的同類房地產的平均價格確定;2.由主管稅務機關參照當?shù)禺斈?、同類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或評估價值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六條規(guī)定,房地產企業(yè)用建造的本項目房地產安置回遷戶的,安置用房視同銷售處理,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06]187號)第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拆遷補償費。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支付給回遷戶的補差價款,計入拆遷補償費;回遷戶支付給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的補差價款,應抵減本項目拆遷補償費。
可見,開發(fā)商計算土地增值稅時,其在房屋回遷業(yè)務中對等置換出去的新建房屋應按視同銷售房地產規(guī)定確認收入,同時將此確認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拆遷補償費。
回遷房視同銷售如何繳納增值稅?根據規(guī)定,單位和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和個人無償轉讓不動產的,視同銷售不動產。也就是說,實物還建補償,應當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無銷售價格的,可以按照納稅人最近時期銷售同類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平均價格確定。
2019-09-17 16:13:44

還是作為主營業(yè)務收入收入入賬
2019-07-18 15: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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