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減值損失的稅務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是指因資產的賬面價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額而造成的損失,對應的科目一般是“資產減值準備”或“壞賬準備”。并且按《資產減值準則》規(guī)范的幾種資產的減值還不能轉回;而對于應收款項屬于《金融工具確認與計量準則》規(guī)范,資產減值可以轉回。但是都有一個共同點,就是沒有規(guī)定減值損失必須轉入“營業(yè)外支出”,相反“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持有至到期投資”的減值在最終處置時是要轉入“投資收益”的。所以,壞賬損失金額按新準則是沒有必要轉入“營業(yè)外支出”的。
稅務問題:您具體看看《企業(yè)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
25號),里面有明確和詳細的要求。您只能按照2萬元申報資產損失。您說的稅務所只認“營業(yè)外支出”而不認“資產減值損失”是沒有法律依據(jù)的,只要您的材料符合法律要求就應該是可以稅前扣除的。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定及其賬務處理
資產減值損失確認后,減值資產的折舊或者推銷費用應當在未來期間作相應調整,以使該資產在剩余使用壽命內,系統(tǒng)地分調整后的資產賬面價值(扣除預計凈殘值)。
資產減值損失一經確認,在以后持有資產的會計期間不得轉回。但是若資產報廢、出售、對外投資、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方式換出、通過債務重組抵償債務等符合資產終止確認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將相關資產減值準備予以轉銷。
資產減值損失的稅務處理為會計學堂整理,就小編的經驗,這里說的稅務處理,主要存在的問題就是一個是否可以稅前扣除,以上的講述僅做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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