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類企業(yè)所得稅沒有預繳有什么后果
不能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qū)經營建筑企業(yè)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規(guī)定:跨地區(qū)經營的項目部應向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未提供上述證明的,項目部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應督促其限期補辦;
不能提供上述證明的,應作為獨立納稅人就地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同時,項目部應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證明該項目部屬于總機構或二級分支機構管理的證明文件。
建筑企業(yè)總機構在辦理企業(yè)所得稅預繳和匯算清繳時,應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區(qū)經營項目部就地預繳稅款的完稅證明。
月或季度的盈利是可以先行彌補稅法規(guī)定的以前年度的虧損的。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填報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635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以下簡稱《通知》)過程中反映的問題,經研究,現就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有關填報口徑問題明確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第4行"利潤總額"修改為"實際利潤額".填報說明第五條第3項相應修改為:"第4行實際利潤額:填報按會計制度核算的利潤總額減除以前年度待彌補虧損以及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比照填報。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本期取得預售收入按規(guī)定計算出的預計利潤額計入本行。

異地預繳增值稅
跨地級行政區(qū)施工(下簡稱異地施工)需要在項目地預繳增值稅,預繳的基數是不含稅的總分包差,支付的分包款越多,總包單位預繳的增值稅就越少。
另一方面,建筑企業(yè)的增值稅應納稅額并不受預繳稅款金額的影響,預繳多了,補繳的就少,預繳少了,補繳的就多,二者之和是一個常量。
這樣看來,預繳稅款的多少似乎不會對建筑企業(yè)造成實質性的影響,因而很多建筑企業(yè)沒有對預繳增值稅給予足夠的重視。
實際上,這個問題還是有點門道的:
一是,根據2016年第17號公告的規(guī)定,該預繳不預繳,或者自應預繳之月起超過六個月未預繳的,由機構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處理。這是風險點。
二是,沒有及時取得分包款發(fā)票,或者取得分包款發(fā)票不合規(guī)導致異地多預繳增值稅,有可能會引起多繳納個人所得稅,進而影響損益。
跨省異地施工,項目地稅務機關有可能按照「工資、薪金」所得,或「對企事業(yè)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等稅目核定征收建安企業(yè)個人所得稅。
從具體操作上看,核定征收的基數與增值稅預繳的基數一致,如果建安企業(yè)在異地多預繳增值稅了,當期就要多繳納個人所得稅,而預征的個人所得稅,機構地是不認的,無法予以抵減。
例 某工程項目不含增值稅造價1000萬元,分包工程不含稅造價800萬元,正常情況下,總包按照200萬元預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分包單位按照800萬元預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
如果總包單位一次性收款1000萬元,未及時付款取得合規(guī)分包發(fā)票,預繳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就是1000萬元,分包單位后期收款后還要按照800萬元預繳兩稅。
總包單位取得800萬元發(fā)票時,由于工程款甲方已經支付完畢,這800萬元的分包款無法在異地予以扣除,相當于多交了800萬元對應的個人所得稅。
三是,附加稅(費)也有可能存在差異。城建稅機構地和項目地稅率有可能不一樣,政府性基金種類也有可能不一樣。如果預繳增值稅操作不好,同樣存在多交附加稅的可能性。
看到這里,想必大家都已經清楚了工程類企業(yè)所得稅沒有預繳有什么后果,也知道了異地預繳增值稅的相關內容,會計學堂小編提示大家,無論何種情況都必須申報,否則會產生罰款、滯納金,更多精彩內容,請繼續(xù)關注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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