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提供零配件要視同銷售繳稅嗎
某電機制造公司來電咨詢,企業(yè)生產的電機銷售給客戶時,與客戶簽訂了保修期一年的合同,明確在保修期內電機如發(fā)生故障,由公司負責免費維修和免費提供零配件。該公司詢問,按合同規(guī)定免費提供的零配件,是否要作視同銷售處理繳納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該公司的這種情況,增值稅與企業(yè)所得稅均應按視同銷售處理?!抖悇湛偩株P于企業(yè)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guī)定,企業(yè)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fā)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guī)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包括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第三條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本通知第二條規(guī)定情形時,屬于企業(yè)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yè)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guī)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第十六條規(guī)定,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稅務總局確定。
視同銷售的賬務處理:“視同銷售”其實是一種稅法概念,會計上的處理按會計準則處理,符合準則確認收入條件時,直接確認收入,結轉成本,不存在“視同”的問題。只有會計上不符合收入確認條件而稅法上要求確認收入時才會有“視同銷售”的問題,會計上對這部分“視同銷售”的處理,主要是對“視同銷售”時應納稅金的處理。按合同規(guī)定免費提供零配件時,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庫存商品。計算的視同銷售增值稅銷項稅額,借記銷售費用,貸記應交稅費。企業(yè)所得稅在年末匯算清繳時進行視同銷售調整,對調增所得而相應調增的應納所得稅額,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應交稅費。

哪些情況“視同銷售”處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guī)定: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
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
“企業(yè)發(fā)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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