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怎么抵扣?
1、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口貨物,應憑取得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即海關完稅憑證)依票面列明的增值稅額申報抵扣.并應當在開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2、海關完稅憑證不需要認證,應使用通用稅務采集軟件進行采集(該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免費提供給納稅人使用).
采集時注意:海關代碼,就是填寫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右上角號碼的前四位.采集完畢后,從軟件內打印出《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并導出電子數據至軟盤. 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納稅人除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紙質資料外,還需同時報送載有《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的軟盤(或其它存儲介質),隨同納稅申報表一起報送給稅務機關.不報送清單及電子數據的,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的抵扣期限是什么?
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3年第31號)規(guī)定:"二、納稅人進口貨物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海關繳款書,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規(guī)定,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電子數據),申請稽核比對,逾期未申請的其進項稅額不予抵扣.......
九、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件規(guī)定:"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期限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17號)執(zhí)行."
海關進口關稅專用繳款書怎么抵扣?本文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對此進行了詳細的回答,除此之外,文章還對抵扣的期限進行了說明.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內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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