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業(yè)簡易征收稅率的計算方法

2018-09-05 09:5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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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都知道,營改增就是指將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在全面實施營改增后,建筑企業(yè)的簡易征收稅率也有所變化.下面會計學堂的老師將來為大家講解具體的計算,并根據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加以闡述.以供大家參考.

建筑企業(yè)簡易征收稅率的計算方法

建筑業(yè)營改增在5月1日實施后,簡易計稅方法的計算方法是: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1、建筑業(yè)"營改增"后采用增值稅簡易計稅辦法計稅,稅率仍然是3%,與"營改增"前一致.

2、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規(guī)定:

(1)一般納稅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2)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fā)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建筑企業(yè)簡易征收稅率的計算方法

(3)一般納稅人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合同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根據《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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