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獨出售包裝物適用什么稅目?
包裝物是在生產流通過程中,為包裝企業(yè)產品而隨同產品一起出售、出借或出租給購貨方而儲備的各種包裝容器,它包括桶、箱、瓶、壇、袋等用于起存儲及保管之用的各類材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文件的要求:“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押金,單獨記賬核算的,可不并入銷售額征稅。但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回的押金,應按所包裝貨物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5]192號)文件對涉及酒類包裝物的押金作出了更為詳細的說明:“對銷售除啤酒、黃酒外的其他酒類產品而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返還以及會計上如何核算,均應并入當期銷售額征稅。”
隨商品出售并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怎么入賬?
隨同商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于包裝物發(fā)出時,按其實際成本計入“銷售費用”中
借:銷售費用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隨同商品出售且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應于包裝物發(fā)出時,按其實際成本計入“其他業(yè)務成本”中
借:其他業(yè)務成本
貸:周轉材料——包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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