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助收入發(fā)放工資是否需要交納個稅?

2018-09-13 11:57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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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跟我們的生活是息息相關的,不僅是財務人員需要有全面的了解,普通人對此有一點了解也是很好的,這樣自己也可以知道該繳納多少個人所得稅,那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財政補助收入發(fā)放工資是否需要交納個稅?”這個問題。

財政補助收入發(fā)放工資是否需要交納個稅?

企業(yè)的收入都應該相應交稅,交稅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但也有例外,企業(yè)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征,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

如何判斷政府財政補貼是否應當繳納所得稅呢?

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yè)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guī)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yè)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fā)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同時規(guī)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guī)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公司的這筆補助如果符合條件,就不繳納所得稅,單獨設置科目核算補貼收入和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如果不符合條件,那就計入營業(yè)外收入,計算企業(yè)所得稅。

財政補助收入發(fā)放工資是否需要交納個稅?

企業(yè)給員工發(fā)放的各項補貼是否需要繳納個稅?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八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定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8〕155號)規(guī)定:

一、生活補助費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

二、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1、從超出國家規(guī)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2、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3、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因此,對于上述企業(yè)從福利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不屬于上述文件規(guī)定的福利費范圍,應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財政補助收入發(fā)放工資是否需要交納個稅相信你已經有所了解了,不管是企業(yè)還是個人都應該按照規(guī)定繳納稅費,我們都應該做一個合格的納稅人。學校更多會計知識,敬請關注會計學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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