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項目開票預繳稅款嗎
應當是先預交稅款,然后開具發(fā)票的.
根據(jù)《關于發(fā)布《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
第三條 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異地工程預繳稅款能在異地開票嗎?
不可以
根據(jù)財稅〔2016〕36號《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按照本辦法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而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相關規(guī)定進行處理.
異地項目預繳稅款怎么處理?
答:異地預繳增值稅及附加的財稅處理:
一、增值稅處理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二、城建稅及附加稅務處理
財稅〔2016〕74號文件規(guī)定,自 2016年5月1日起:
1.納稅人跨地區(qū)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chǎn)的,應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chǎn)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2.預繳增值稅的納稅人在其機構所在地申報繳納增值稅時,以其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jù),并按機構所在地的城建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三、增值稅會計處理
財辦會〔2016〕27號文件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轉讓不動產(chǎn)、提供不動產(chǎn)經(jīng)營租賃服務、提供建筑服務、采用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chǎn)項目等,按現(xiàn)行增值稅制度規(guī)定應預繳的增值稅額.企業(yè)預繳增值稅,借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月末,企業(yè)應將預繳增值稅明細科目余額轉入未交增值稅明細科目,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應交稅費--預繳增值稅"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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