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機關可否在行政復議時到納稅人處調查取證
問:稅務機關可以在進行行政復議的時候到納稅人處調查取證嗎?
答:稅務機關在行政復議階段自行到納稅人處調查取證的行為是不允許的行為。
稅務部門調查取證的時間要符合法定條件?!缎姓V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缎姓妥h法》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稅務案件調查取證的時間應該是在稅務機關下達《稅務檢查通知書》之后,稅務機關作出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之前(納稅人或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之前)。

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下列證據材料不得作為定案依據:
1.違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證據材料。
2.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
3.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證據材料。
4.當事人無正當事由超出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材料。
5.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無其他證據印證,且對方當事人不予認可的證據的復制件或者復制品。
6.無法辨明真?zhèn)蔚淖C據材料。
7.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證人提供的證言。
8.不具備合法性和真實性的其他證據材料。
稅務機關可否在行政復議時到納稅人處調查取證?上文簡單、概括的講述在行政復議時,稅務機關可否到到納稅人處調查取證,工作人員平時進行稅務處理的時候,需要注意,按照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收集證據。有疑問的話,可以到會計學堂官網,找我們的答疑老師,在線幫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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