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計算錯誤少繳稅款是否進行罰款
【問題】
《稅收征管法》規(guī)定,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以內(nèi)可以追征其稅款和滯納金。是不是因納稅人計算錯誤少繳稅款在3年以內(nèi)的,稅務機關在進行稅務稽查時,只追征稅款、滯納金,而不進行罰款?
【解答】
如果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不屬于納稅人主觀故意造成的,也就是說,不被定性為偷稅行為的,則只就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必交納罰款。
少繳稅款追征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二條 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稅務機關在三年內(nèi)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處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或者所者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guī)定期限的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
第八十一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是指非主觀故意的計算公式運用錯誤以及明顯的筆誤。
第八十二條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稅款,累計數(shù)額在10萬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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