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資產清收賬務處理
清收不良資產,就是請求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所確定的歸還貸款本息的義務。由法律所保護的這一請求權,受“訴訟時效”法律制度的制約。只有在訴訟時效之內,貸款人行使請求權,才能使法律介入其中,才能借助法院公力救濟方式促成請求權的實現(xiàn)。不良資產清收中所涉及到的訴訟時效, 為普通訴訟時效2年,從借款人貸款到期日開始計算,若2年之內貸款行不行使權利, 則2年之后貸款行喪失勝訴權, 即喪失了請求法院介入, 通過法律強制方式實現(xiàn)債權的權利。
不良資產清收的訴訟時效為2年,2年之內可以因法定事由而中止、中斷、延長。中斷與銀行催收密切相關。中斷即已經過的訴訟實效歸于消滅,從中斷時起重新起算訴訟時效。 《民法通則》140條規(guī)定了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 包括: (1) 起訴。此所謂起訴, 還包括申請發(fā)支付令、申請仲裁; (2) 以其他方式主張權利。包括通知、催告義務人履行義務; (3)借款人同意履行義務。包括借款人承認債務, 要求緩期履行,提供擔保等等。

實踐中催收具體處理方式:
1、由債務人制定還款計劃后, 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在該計劃上加蓋公章;
2、要求債務人在我行的催收函上簽字蓋章。若催收函未能加蓋公章,其有權簽字人應是企業(yè)的法定代表人或經過書面授權的內部職工;
3、銀行與債務人雙方對帳, 簽署對帳日期, 由債務人簽章確認;
4、以特快專遞方式郵寄送達,在特快專遞上注明催收函主要內容并保留回執(zhí);
5、對于借款人眾多的貸款,銀行可通過召集借款人商討償還銀行貸款本息的會議,形成會議紀要,并要求所有與會者簽字;
6、聘請公證員就銀行向借款人催收借款行為進行公證。
不良資產清收的難點及對策
不良資產集中清收管理以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面臨一定的困難,主要表現(xiàn)在:
部分基層機構負責人存在思想障礙,對清收的認識有偏差;
管理層面環(huán)節(jié)多、機制不活、效率較低;
貨幣資金收回難;
抵貸資產接收和處置難;
依法維權難;
清收盤活手段單一;有關資料收集也較困難。
基于上述問題,建議采取以下對策:
一是統(tǒng)一思想,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
二是正確認識小組清收和上下結合,全行清收的關系;
三是采用高效務實的資產處置方法;
四是要不斷創(chuàng)新清收盤活手段;
五是營造良好的外部環(huán)境;
六是采取多種有效手段,激發(fā)全行上下清收的積極性。
關于上述內容“不良資產清收賬務處理”不知道大家是否了解不良資產清收處理及處理過程中的難點及對策。如果還有其他的問題自己想要咨詢我們的,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lián)系。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