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怎么處理
答:1、一般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的繳納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動產,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應適用一般計稅方法。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按照3%的預征率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11%)×3%
2、小規(guī)模納稅人提供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增值稅的繳納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出租不動產(不含個體工商戶出租住房),增值稅的繳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5%
(2)個體戶出租住房,增值稅的繳納
按照5%的征收率減按1.5%計算應納稅額。
不動產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qū))的,納稅人應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應預繳稅款=含稅銷售額÷(1+5%)×1.5%

不動產經營租賃的申報與繳納
一、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
(一)銷售貨物:
直接收款銷售;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銷售;賒銷和分期收款銷售;預收貨款銷售貨物;委托他人代銷貨物。
(二)“營改增”行業(yè),關注:
1.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2.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3.視同銷售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二、納稅地點:
1.其他個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或者租賃不動產,轉讓自然資源使用權,應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不動產所在地、自然資源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2.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fā)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3.納稅人銷售不動產、租賃不動產。
三、增值稅專用發(fā)票使用和管理
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最高開票限額由一般納稅人申請,區(qū)縣稅務機關審批。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的,主管稅務機關不需要事前進行實地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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