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有什么改動?
除由集貿市場代征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外,自2019年1月1日起終止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除由集貿市場代征稅款的個體工商戶外,自2019年 1月 1起終止定期定額征收方式。終止定期定額后,個體工商戶征收方式轉為查賬征收。請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足額申報繳納相關稅款。
不符合設置賬簿標準的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我局2018年11月30日發(fā)布的《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海淀區(qū)稅務局稅務事項通知公告(終止定期定額征收方式)》關于“自2019年1月1日起終止定期定額征收方式”,是對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相關規(guī)定應設置賬簿的個體工商戶實行查賬征收方式;不符合設置賬簿標準的仍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方式。
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部分內容有哪些?
(2006年12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7號公布,根據(jù)2018年6月15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改部分稅務部門規(guī)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征收管理,促進個體工商戶加強經濟核算,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務院關于批轉國家稅務總局加強個體私營經濟稅收征管強化查賬征收工作意見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生產、經營并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個體工商戶,都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的規(guī)定設置、使用和保管賬簿及憑證,并根據(jù)合法、有效憑證記賬核算。稅務機關應同時采取有效措施,鞏固已有建賬成果,積極引導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正確進行核算,如實申報納稅。
第三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復式賬:(一)注冊資金在20萬元以上的。(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在4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60000元以上;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80000元以上的。
(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設置復式賬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設置簡易賬,并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設置復式賬:(一)注冊資金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二)銷售增值稅應稅勞務的納稅人或營業(yè)稅納稅人月銷售(營業(yè))額在15000元至40000元;從事貨物生產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30000元至60000元;從事貨物批發(fā)或零售的增值稅納稅人月銷售額在40000元至80000元的。(三)省稅務機關確定應當設置簡易賬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上述所稱納稅人月銷售額或月營業(yè)額,是指個體工商戶上一個納稅年度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yè)額;新辦的個體工商戶為業(yè)戶預估的當年度經營期月平均銷售額或營業(yè)額。
第六條 達不到上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guī)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或者使用稅控裝置。
第七條 達到建賬標準的個體工商戶,應當根據(jù)自身生產、經營情況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設置賬簿條件,對照選擇設置復式賬或簡易賬,并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賬簿方式一經確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進行變更。
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今年年底是發(fā)生了很大的變動。那么小編關于問題“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有什么改動?”就介紹到這里。如果還有其他關于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管理辦法的財務問題,可以咨詢我們會計學堂的在線老師,可以直接在線向我們聯(lián)系。會計學堂的老師們會給大家一一解答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