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為什么要做清算?
答:簡單點來說:
因為平時取得預售收入的時候,按照預征率計算了土地增值稅,所以滿足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的時候,要按照收入總額減去扣除項目金額計算出增值額,然后計算應納的土地增值稅,減去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多退少補。
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
1、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土地增值稅加計扣除項目有哪些?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條例第六條(五)項規(guī)定,對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納稅人可按本條(一)、(二)項規(guī)定計算的金額之和,加計20%的扣除。
注:(一)取得土地的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是指納稅人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地價款和按統(tǒng)一規(guī)定交納的有關費用。
(二)開發(fā)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設施(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的成本,是指納稅人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實際發(fā)生的成本(以下簡稱房地產開發(fā))包括土地征用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fā)間接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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