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業(yè)清包工營改增如何做分錄
答:開始試點當月月初,企業(yè)應按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的增值稅留抵稅額,借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貸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待以后期間允許抵扣時,按允許抵扣的金額,借記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
“應交稅費———增值稅留抵稅額”科目期末余額應根據其流動性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其他流動資產”項目或“其他非流動資產”項目列示。
與此相對應的,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應視為應稅收入,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因此,“營改增”試點中的財政扶持資金被納入“營業(yè)外科目”,應是屬于非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按規(guī)定要繳納企業(yè)所得稅。

營改增后,建筑業(yè)清包工形式的工程如何納稅?
對于清包工來說,由于僅有少許的輔料能取得進項稅,選擇簡易計稅方式,其稅負比較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務,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36號文對于清包工方式的計稅問題,明確規(guī)定可以選擇簡易計稅辦法,即按照3%的征收率計稅,如果不選用簡易計稅,則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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