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虧損不彌補會有什么影響嗎?
答:核定征收方式,前幾年的虧損還是要彌補;
納稅人由查賬征收方式改為核定征收方式,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其以前年度已確認未彌補的虧損可從再改為查賬征收方式的年度起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以發(fā)生虧損年度的下一年開始計算,5年內不論盈虧或者改變征收方式,均連續(xù)計算彌補年限。
例如,某企業(yè)2010年為查賬征收所得稅企業(yè),累計未彌補虧損150萬元,其中:2008年虧損20萬元,2009年虧損30萬元,2010年虧損100萬元。2011年采取核定征收,前期虧損不允許在2011年度稅前彌補。
其2012年又轉為查賬征收,實現(xiàn)利潤50萬元,2012年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0萬元。2013年實現(xiàn)利潤50萬元,仍可彌補以前年度虧損50萬元。

不能稅前彌補虧損的情形有哪些?
超過五年的虧損余額不再允許彌補
《企業(yè)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企業(yè)納稅年度發(fā)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一)在納稅人多次發(fā)生年度虧損的情況下,其虧損可以連續(xù)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5年內的所得彌補。
(二)在納稅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jù)稅法規(guī)定,虧損彌補的最長年限為5年,在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計算彌補期。
(三)超過五年彌補期仍未彌補完,則不能再用以后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只能在稅后彌補或用盈余公積金彌補。
核定征收虧損不彌補會有什么影響嗎?總之一句話就是,核定征收時候的虧損不可以彌補,這是相關的政策規(guī)定,希望能夠對你們有用!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