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貨物什么情況下做免稅處理
1.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出口規(guī)定的貨物,具體是指:
(1)增值稅小規(guī)模納稅人出口的貨物。
(2)避孕藥品和用具,古舊圖書等等。
2.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下列貨物勞務:
(1)國家批準設立的免稅店銷售的免稅貨物[包括進口免稅貨物和已實現退(免)稅的貨物]。
(2)特殊區(qū)域內的企業(yè)為境外的單位或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3.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未按規(guī)定申報或未補齊增值稅退(免)稅憑證的出口貨物勞務。具體是指:
(1)未在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期限內申報增值稅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勞務。
(2)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的出口貨物勞務。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五條第八項規(guī)定:“出口企業(yè)或其他單位未按規(guī)定進行單證備案(因出口貨物的成交方式特性,企業(yè)沒有有關備案單證的情況除外)的出口貨物,不得申報退(免)稅,適用免稅政策。已申報退(免)稅的,應用負數申報沖減原申報。會計學堂整理的”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出臺關于邊境地區(qū)一般貿易和邊境小額貿易(以下簡稱邊境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0]26號)規(guī)定,對現行云南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以人民幣結算準予退(免)稅政策擴大到邊境省份(自治區(qū))與接壤毗鄰國家的一般貿易進行試點。同時,廢止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通知》(財稅[2003]24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人民幣結算的邊境小額貿易出口貨物試行退(免)稅的補充通知》(財稅[2004]178號)。主要包括:8個邊境省份(自治區(qū))與14個接壤毗鄰國家。
出口貨物什么情況下做免稅處理,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抓住出口免稅政策源頭,只要稍作實踐,這問題就會迎刃而解,本文免稅的情況都只是例舉,具體還是看政策詳情為好。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