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會計處理原則,是指當債權人接受債務人非現金資產作為清償債務的形式時,會計處理的相關原則。首先,應根據債權人的支付方式將清償債務的資產記入會計簿賬。假設債權人接受了一定的物品作為清償債務,則應將該物品按照購買價格記入相應的庫存,同時記入債務人應付的欠款金額;假設債權人接受了對方的有價證券作為清償債務,則可以按照有價證券轉讓價值的原則,將該筆有價證券的價值按照市場價格記入債權人的銀行存款,同時減少債務人應付款金額,以及當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能接受其他賬戶轉讓資金作為清償債務的形式,此時應將債權人的存款賬戶或其他資金賬戶的余額增加,同時減少債務人應付款金額,以及當清償債務時,債權人可能接受對方的服務作為清償債務的形式,此時應將債權人所受服務的價值按照價格標準記入債權人的服務收入類賬戶,并減少債務人應付欠款金額。最后,把債權人的付款方式與債務人的應付方式相關聯,并按照相關的會計處理原則,將債務人的清償債務與會計記錄相結合,以達到確定賬戶余額、客觀記錄事實、收回債務等目的。
拓展知識: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會計處理也有明確的框架原則:
1.非現金資產的評估方法應符合《會計準則》規(guī)定,以確定合理的價值,更準確地反映交易價值。
2.支付與接受應該同時發(fā)生,以避免任何遲延。
3.付款方式與收入方式賬戶應該相關聯,收回債務后,影響應付款的賬戶余額。
4.非現金資產支付應該在財務報告中明確表示,如應收賬款、不動產、以物抵債等,以反映公司實際情況。
5.支付非現金資產應有正式的文件證明,以確保雙方各自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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