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扣代繳增值稅可以抵扣進項嗎?
代扣代繳增值稅可以抵扣進項.
代扣代繳增值稅,基本屬于境外單位和個人提供應稅服務從境內取得應稅銷售額而進行的代扣代繳增值稅,其原理是納稅人向境外單位或個人購買勞務、服務.
應稅服務的接受方憑稅收繳款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取得稅收繳款憑證的原件,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全面推開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其現(xiàn)行增值稅規(guī)定抵扣稅款.
財稅「2016」36號:增值稅扣稅憑證,是指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農產品收購發(fā)票、農產品銷售發(fā)票和完稅憑證.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fā)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代扣代繳增值稅賬務處理
1、支付費用時:
借:成本或者費用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銀行存款
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2、交稅時:
借:應交稅費--代扣代繳增值稅
貸:銀行存款
增值稅代扣代繳抵扣有期限嗎?
代扣代繳增值稅是有代扣和代繳時限的.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提供應稅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代扣增值稅的時間,為增值稅應稅業(yè)務發(fā)生的時間.
根據(財稅〔2011〕111號)的規(guī)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一)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fā)票的,為開具發(fā)票的當天.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服務完成的當天.(二)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為納稅人增值稅納稅義務發(fā)生的當天.因此,增值稅扣繳義務人應依照上述規(guī)定確定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并按照增值稅扣繳義務發(fā)生時間代扣代繳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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