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購的貨物用于捐贈增值稅銷售額
答:在增值稅中視同銷售進行確認,其銷項稅額=銷售額*增值稅稅率.
1、《增值稅條例》第十六條 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銷售自產貨物的為實際生產成本,銷售外購貨物的為實際采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國家稅務總局確定.
2、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 (國稅發(fā)[1993]154號)(四)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guī)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但屬于應從價定率征收消費稅的貨物,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消費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中規(guī)定的成本利潤率.
用于對外捐贈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1對外銷售價格 2無市價的 按成本加成等方法計算價格)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某科目
貸:庫存商品(成本價)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按計稅價格)

視同銷售的會計處理
答:視同銷售業(yè)務的會計賬務處理方法比較獨特,它們在表面上反映不出涉及稅收的問題.
以上所說的3類業(yè)務在財會賬務中的處理方式是:
業(yè)務發(fā)生后,一般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在建工程(用于基建項目)
應付福利費(用于集體福利項目)
營業(yè)外支出(用于個人消費)
生產費用(用于免稅項目,包括生產成本和制造費用,以下同)
貸:產成品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
以上即是關于外購的貨物用于捐贈增值稅銷售額的講解內容,大家是否都理解明白了呢,如果還有不懂的,也歡迎繼續(xù)詢問會計學堂的老師,我們專業(yè)的老師會來給您一對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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