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一贈一組合銷售商品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買一贈一”不屬于無償贈送,應屬于“有償”贈送,相當于成套銷售、捆綁銷售。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三、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p>
例如:A公司銷售一商品,公允價值50元,同時贈送一小商品10元,在所得稅處理上并不將贈送的小商品作為捐贈行為,而是將其作為該商品公允價值組合銷售商品,因此,銷售商品收入應確認為:50×10/(50+10)=8.33元。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使銷售收入與成本相配比。
會計準則(制度)規(guī)定: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以實際取得的銀行存款或現金計入銷售收入,按組合銷售產品的實際成本結轉銷售成本。

商品無償贈送和買一贈一稅務處理有什么不同?
無償贈送要視同銷售,需計算、繳納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
而買一贈一,在計征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國家稅務總局國稅函[2008]875號規(guī)定,“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而“買一贈一”增值稅的計征,國家稅務總局還沒有明確,所以現在在稅務處理上,各地國稅局存在一個政策把握問題,有的地方將“買一贈一”視同銷售計征增值稅,也有的地方對此不征稅。從理論上說,增值稅和企業(yè)所得稅在此問題上的口徑應該是一致的,問題存在的原因,是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和流轉稅司之間互不溝通的結果,造成各地國稅局無所適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8]875號)
三、企業(yè)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yè)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關于買一贈一組合銷售商品的稅務處理怎么做的問題,小編就為大家講到這里了,買一贈一不同于無償贈送,其實就是捆綁銷售的形式,商品無償贈送和買一贈一稅務處理有什么不同?如果閱讀了本文,還是不明白,那么咨詢一下會計學堂在線老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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