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有什么規(guī)定?

2017-07-10 16:1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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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有什么規(guī)定?

問:免征土地增值稅的“普通標準住宅”有什么規(guī)定?

回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一)項規(guī)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guī)定,普通標準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不屬于普通標準住宅。普通標準住宅與其他住宅的具體劃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普通標準住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41號)的規(guī)定,“普通標準住宅”的認定,可在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做好穩(wěn)定住房價格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5〕26號)制定的“普通住房標準”的范圍內從嚴掌握)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本細則第七條(一)、(二)、(三)、(五)、(六)項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增值額超過扣除項目金額之和20%的,應就其全部增值額按規(guī)定計稅。

“〔1995〕48號文”第十三條規(guī)定,對納稅人既建普通標準住宅又搞其他房地產開發(fā)的,應分別核算增值額。不分別核算增值額或不能準確核算增值額的,其建造的普通標準住宅不能適用“條例”第八條(一)項的免稅規(guī)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運營有關稅收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8號)第四條的規(guī)定,對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轉讓舊房作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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