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是取得時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處置時按照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1.1、非不動產,可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可開具3%的增值稅專票或者普通發(fā)票;
1.2、非不動產,可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增值稅,減按2%繳納增值稅,但只能開具3%的增值稅普通發(fā)票;
1.3、不動產按照5%的征收率繳納增值稅,可開具5%的增值稅專票或者普通發(fā)票;
二、凡是取得時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企業(yè)無論是否抵扣,處置時均須按照一般計稅方式選用適用稅率計稅,可開具適用稅率的增值稅專票或者普票.
三、凡是取得時原本允許抵扣進項稅額,但因為使用用途的原因,不允許抵扣的,企業(yè)在處置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相應的調整,從而選擇合適的計稅方法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相應的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或者普票.
3.1、因為使用用途,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處置時可以選擇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3.2、因為使用用途,不允許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處置前可以先改變其用途,按照稅法規(guī)定的計算原則,將原本轉出的進項稅額按照比例轉入抵扣,處置時按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并開具相應的專票或者普票.
【案例解讀】
案例:某企業(yè)2016年8月購進不動產一處,價值210萬,專用于職工住宿,取得了5%的增值稅專用票.因為該不動產專用于職工福利使用,不得抵扣進項稅額,因此企業(yè)財務人員入賬時,作以下賬務處理:
計入固定資產:
借:固定資產 房屋(職工宿舍) 200萬
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0萬
貸:銀行存款 210萬
進項稅額轉出:
借:固定資產 房屋(職工宿舍) 10萬
貸: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10萬
處置時:
1、購買方可以接受5%的發(fā)票,企業(yè)可以直接按照簡易計稅方法,選擇5%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5%的普票或者專票;
2、購買方只能接受11%的專票,企業(yè)可以在出售前,改變該不動產使用性質,調整為不專用于職工福利使用,然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15號公告第七條的規(guī)定,計算出可轉入抵扣的進項稅額,分兩次計入抵扣.同時根據該公告第八條的規(guī)定,在該不動產轉讓時,將記入待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入抵扣,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相應的發(fā)票.
3、企業(yè)購入不動產時,通過籌劃,將取得的不動產不專用于職工福利,直接將進項稅額調整為分兩年抵扣,在該不動產轉讓時,將記入待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入抵扣,按照11%的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相應的發(fā)票.
以上幾種選擇,企業(yè)可以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靈活掌握,選用最合適的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企業(yè)并不是一定要將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抵扣才合適,一定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實現(xiàn)企業(yè)利益最大化.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