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蔬菜增值稅計算及依據(jù)是什么?
答:水果蔬菜是按13%算增值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guī)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3%:
1.糧食、食用植物油;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沼氣、居民用煤炭制品;
3.圖書、報紙、雜志;
4.飼料、化肥、農藥、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guī)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四)納稅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下稱應稅勞務),稅率為17%.
【案例分析蔬菜增值稅計算及依據(jù)是什么】
例如:某超市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經營當?shù)剞r產品等土特產,包括蔬菜、水果兩大類。2011年12月末“增值稅申報表”中“期末留抵稅額”中含蔬菜、水果金額85000元。2012年1月銷售蔬菜250000元、水果150000元。本月銷售上述業(yè)務,共發(fā)生電費8000元、運輸費5000元,均取得符合規(guī)定的抵扣憑據(jù),但無法在水果與蔬菜之間進行劃分。
期初留抵稅額中,因有蔬菜、水果進項稅85000元,
2012年1月蔬菜、水果分別屬于免稅貨物和應稅貨物。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兼營免稅貨物或者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而無法劃分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的,按下列公式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免稅項目銷售額、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營業(yè)額合計÷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yè)額合計
2012年1月,計算期初留抵稅額中進項稅轉出數(shù)=85,000×250,000÷(250,000+150,000)=85000×250000÷400000=53125元。
同理,本月發(fā)生的電費和運輸費用可抵扣進項稅額=8000×17%+5000×7%=1360+350=1710.00元,也應按上述公式計算其進項稅轉出數(shù)。
本月發(fā)生進項稅轉出數(shù)= 0×250000÷400000=10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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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進項稅額轉出合計數(shù)=53125+1068.75=54193.75元。
會計處理:
借:主營業(yè)務成本 54193.75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54193.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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