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經營損益列報有哪些
財政部以財會[2017]13號發(fā)布了《企業(yè)會計準則第42號--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處置組和終止經營》,自2017年5月28日起實施.那么在貶值2017年度報表時需要對終止經營利潤進行列報,現(xiàn)A公司于2017年3月轉讓一子公司全部股權,該子公司為集團內獨立的業(yè)務,處置后集團即不再從事該類型業(yè)務,由于業(yè)務發(fā)生期間在本準則實施之前,那么該子公司2017年1-3月份的凈利潤在2017年度財務報表中是否應作為終止經營凈利潤列示?同理,如果在2016年度處置一個子公司(代表一項業(yè)務),那么在編制2017年度財務報表時,是否需要對2016年度該子公司的凈利潤是否應在比較期間列示為終止經營凈利潤.

終止經營列報解析
(一)終止經營的含義
1.終止經營:是指企業(yè)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能夠單獨區(qū)分的組成部分,且該組成部分已經處置或劃分為持有待售類別:
(1)該組成部分代表一項獨立的主要業(yè)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qū);
(2)該組成部分是擬對一項獨立的主要業(yè)務或一個單獨的主要經營地區(qū)進行處置的一項相關聯(lián)計劃的一部分;
(3)該組成部分是專為轉售而取得的子公司.
2.基本規(guī)定
不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持有待售的非流動資產或處置組,其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持續(xù)經營損益列報;
終止經營的減值損失和轉回金額等經營損益及處置損益應當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
(二)終止經營的具體列報
1.除了在利潤表中對終止經營凈利潤進行列報外,企業(yè)還應當在附注中披露終止經營的下列信息:
(1)終止經營的收入、費用、利潤總額、所得稅費用(收益)和凈利潤;
(2)終止經營的資產或處置組確認的減值損失及其轉回金額;
(3)終止經營的處置損益總額、所得稅費用(收益)和處置凈損益;
(4)終止經營的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現(xiàn)金流量凈額;
(5)歸屬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持續(xù)經營損益和終止經營損益.
2.對于當期列報的終止經營,企業(yè)應當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將原來作為持續(xù)經營損益列報的信息重新作為可比會計期間的終止經營損益列報,并按照上述(l)、(2)、(3)、(5)的規(guī)定披露可比會計期間的信息.
3.企業(yè)因出售對子公司的投資等原因導致其喪失對子公司控制權,且該子公司符合終止經營定義的,應當在合并利潤表中列報相關終止經營損益,并按照上述(1)至(5)的規(guī)定進行披露.
4.企業(yè)應當在利潤表中將終止經營處置損益的調整金額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并在附注中披露調整的性質和金額.
可能引起調整的情形包括:
(1)最終確定處置條款,如與買方商定交易價格調整額和補償金;
(2)消除與處置相關的不確定因素,如確定賣方保留的環(huán)保義務或產品質量保證義務;
(3)履行與處置相關的職工薪酬支付義務.
5.終止經營不再滿足持有待售類別劃分條件的,企業(yè)應當在當期財務報表中,將原來作為終止經營損益列報的信息重新作為可比會計期間的持續(xù)經營損益列報,并在附注中說明這一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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