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創(chuàng)作取得的收入怎么繳納個稅

2019-06-09 16:12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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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取得的稅收收入,主要來源于廣大的經營主體,企業(yè)和個人,針對企業(yè),主要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增值稅,對于個人來說,獲得收益,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作家創(chuàng)作取得的收入怎么繳納個稅?

作家創(chuàng)作取得的收入怎么繳納個稅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規(guī)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計算公式為: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800)×20%×(1-30%)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應納稅額=每次收入額×(1-20%)×20%×(1-30%)

 作家創(chuàng)作取得的收入怎么繳納個稅

每次取得的收入按如下規(guī)定確定:

 I、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文字作品、書畫作品、攝影作品以及其他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改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則可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改版)所得按分次(兩處或兩處以上)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

  II、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有稿酬所得為一次,按稅法規(guī)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在其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所得,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所得,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計征個人所得稅。

  III、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例:某人因一篇小說出版,獲稿費20000元,后又取得加印又得稿費10000元。

  第一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20%)×20%×(1-30%)=2240(元)

  第二次繳納個人所得稅:(20000+10000)×(1-20%)×20%×(1-30%)-2240=1120(元)

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

  除稅率有所差別外,稿酬所得的計稅方法和勞務所得的計稅方法基本一致。

  第一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1)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應

  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 - 800元

  (2)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

  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額×(1 - 20%)

  第二步:明確稅率

  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規(guī)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即實際稅率是14%,實際繳納稅額是應納稅額的70%

  第三步:計算應納稅額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

  實際繳納稅額=應納稅額×(1-30%)

  在計算稿酬所得的應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確定每次收入是一個難點,所謂“每次取得的收入,是指以每次出版、發(fā)表作品取得的收入為一次,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生活中,稿酬的支付或取得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復雜。為了便于合理確定不同形式、不同情況、不同條件下稿酬的稅收負擔,國家稅務總局另有具體規(guī)定。

  (1)個人每次以圖書、報刊方式出版、發(fā)表同一作品,不論出版單位是預付還是分筆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該作品后再付稿酬,均應合并為一次征稅。

  (2)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出版、發(fā)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的稿酬,則可以分別各處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分次征稅。

  (3)個人的同一作品在報刊上連載,應合并其因連載而取得的所得為一次。連載之后又出書取得稿酬的,或先出書后連載取得稿酬的,應視同再版稿酬分次征稅。

  (4)作者去世后,對取得其遺作稿酬的個人,按稿酬所得征稅。

作家創(chuàng)作取得的收入怎么繳納個稅?作家創(chuàng)作取得的收入按照稿酬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稿酬所得以個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額或定率減除規(guī)定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定額減除費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減除20%的費用。適用20%的比例稅率,并按規(guī)定對應納稅額減征30%,故其實際稅率為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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