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采購合同違約金能否稅前列支?
公司支付的違約金,如果是因為購入貨物、應稅服務或者勞務而支付的,則屬于增值稅或者營業(yè)稅的價外費用,應當取得相應的發(fā)票稅前扣除,其他形式的違約金,比如未按合同約定采購貨物等支付的違約金可以憑收據、合同、銀行付款憑證等稅前扣除,不需要取得發(fā)票.
根據合同相規(guī)定支付違約金能否稅前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fā)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六條 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
(一)受托加工應征消費稅的消費品所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fā)票開具給購買方的;
2.納稅人將該項發(fā)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三、《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yè)納入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第三十三條 銷售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價外費用,是指價外收取的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下列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6號發(fā)布 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五條 納稅人的營業(yè)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納稅人將承攬的運輸業(yè)務分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運輸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二)納稅人從事旅游業(yè)務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費、交通費、旅游景點門票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yè)的旅游費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三)納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四)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yè)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后的余額為營業(yè)額;
(五)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 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不包括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一)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
(二)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
(三)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五、不知道大家注意到沒有,雖然看起來,收取違約金貌似是屬于價外費用的,但上述價外費用產生的前提是: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提供應稅服務,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時向購買方收取的.因此---
納稅人在未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增值稅;【如上例1中的建材合同未執(zhí)行,銷售方未供貨;上例2中的采購合同未執(zhí)行,采購方未采購】
同樣,納稅人在未提供營業(yè)稅應稅勞務的情況下收取的違約金,不屬于營業(yè)稅的征稅范圍,不征收營業(yè)稅.【如上例3中的出租合同未到期,出租方不再提供租賃服務】
還有,依據發(fā)票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在沒有發(fā)生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情況下,因對方未履行合同而致的違約收取的違約金,不是經營活動,不屬于開具發(fā)票的范圍.
說得通俗一點,因為不是買賣關系,賠償不需要發(fā)票,開收據就可以了.
支付采購合同違約金能否稅前列支?首先買賣必須是成立的,之后要有合法的證明,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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