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分加價換購禮品會計處理
對于積分業(yè)務的會計處理,我國會計準則采用了遞延收益法,要求積分授予方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先作為遞延收益核算,待客戶兌換積分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與所兌換積分相關的部分確認為收入。
獲取積分的客戶滿足條件時有權利取得第三方提供的商品或勞務的,如果授予企業(yè)代表第三方歸集對價,授予企業(yè)應在第三方有義務提供獎勵且有權接受因提供獎勵的計價時,將原計入遞延收益的金額與應支付給第三方的價款之間的差額確認為收入;如果授予企業(yè)自身歸集對價,應在履行獎勵義務時按分配至獎勵積分的對價確認收入。

因此,遞延收益法建立在授予積分公允價值可計量與兌換積分數量可測量基礎上,適用于積分可兌換授予者自身商品或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況,對于可兌換非指定第三方商品的情況以及其他授予方式和使用方式等并不適用,具有明顯的單一適用性。另外,該方法對授予時當期收入與遞延收入的分攤方法也未明確,導致有的企業(yè)采用相對公允價值比例法,有的企業(yè)采用剩余價值比例法,信息不具有可比性,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根據《財政部關于做好執(zhí)行會計準則企業(yè)2008年年報工作的通知》(財會函【2008】60號)的規(guī)定:“企業(yè)在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的同時授予客戶獎勵積分的,應當將銷售取得的貨款或應收貨款在商品銷售或勞務提供產生的收入與獎勵積分之間進行分配,與獎勵積分相關的部分應首先作為遞延收益,待客戶兌換獎勵積分或失效時,結轉計入當期損益。”
按照這樣的理解,銷售價款是應包含贈送的禮品,即積分送禮品,不屬于無償贈送,故贈送禮品時也不視同銷售(不征銷項稅),同時,計算企業(yè)所得稅也不另外視同銷售處理。
即增值稅、企業(yè)所得稅處理與會計處理相同,不再另作處理。
會計處理:每次銷售送積分,按照本次積分與可兌換獎勵積分的比例,對禮品市場價進行分配計算遞延收益。以下舉例說明。
案例:
舉個例子:(假定不考慮稅金)你賣100快的東西,給人1分,1分能換1塊錢禮物,最終你賣了10000快,假如有效期2年,第一年使用了20分,第一年末預計將有80%將會兌換。
此時,確認遞延收益=10000*100/(10000+100)=99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9901 遞延收益 99以后兩年的第一年:
借:遞延收益 20/(100*80%)*99=24.7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24.75
以后兩年的第二年:
借:遞延收益 99-24.75=74.25 貸:主營業(yè)務收入 74.25
積分業(yè)務的規(guī)則可以多變,主要看企業(yè)如何固定,客戶使用積分參與抽獎、或是用于兌換,或是這是用于折扣,都是常用的規(guī)則,會計學堂這篇積分加價換購禮品會計處理講述到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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