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繳總公司利潤是按合并報表嗎
答:按照收入總額全額合并.
沒有法律條文,連會計準則都算不上法律,只能算部門規(guī)章吧(制度級次我也不清楚),所以其解釋權應該在財政部.
財政部下發(fā)的準則講解就是按全額納入的.準則中針對報告期增、減子公司應做的處理中也有明確要求,可以參照:
第二十二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因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合并當期期初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因非同一控制下企業(yè)合并增加的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購買日至報告期末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在報告期內處置子公司,應當將該子公司期初至處置日的收入、費用、利潤納入合并利潤表.

分公司向總公司上交管理費或利潤如何處理?
答:1、建筑企業(yè)的分公司可以分成兩類:一是因內部管理需要而設立,但并未辦理工商登記的分公司,這種內部分公司多與總公司在同一地區(qū);二是異地施工迫于當?shù)匾蠖k理工商登記的分公司.
2、對于內部分公司,其實質上屬于事業(yè)部,不具備獨立的納稅資格,對外發(fā)生經(jīng)營業(yè)務,是以總公司名義開展,也是以總公司的名義開具發(fā)票.
在會計核算上一般與總公司分賬核算,在編制報表時,需要由總公司進行匯總,通過總公司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因此,內部分公司與總公司之間發(fā)生業(yè)務往來均不涉及任何稅收.上交利潤或者管理費,一般通過「內部往來」科目核算.
3、對于辦理工商登記的分公司而言,一般為獨立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yè)所得稅方面,又可分為獨立核算的分公司和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
4、總公司與分公司之間發(fā)生業(yè)務往來,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應當計算繳納增值稅,如上交管理費、調撥資金、轉售材料貨物等;不屬于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不繳納增值稅,如上交利潤.
5、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獨立繳納企業(yè)所得稅,以分公司為納稅主體,核算其收入、成本、費用、損失等.向總公司上交的管理費,如符合獨立交易原則,憑總公司開具的發(fā)票可在分公司稅前列支;總公司相應確認企業(yè)所得稅收入.
6、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與總公司合并繳納企業(yè)所得稅,或者適用總分機構匯總納稅規(guī)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總分公司為一個納稅主體.
分公司向總公司上交的管理費或者利潤,無論增值稅如何處理,會計上如何核算,均不影響總分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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