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稅款時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嗎
可以。境外投資者在補繳稅款時,仍可以申請享受稅收協定待遇。但需要注意的是,除后續(xù)稅收協定另有規(guī)定外,僅可適用相關利潤支付時有效的稅收協定規(guī)定。境外投資者辦理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應按照《非居民納稅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0號)的程序執(zhí)行。
若在申報時未享受協定待遇,但事后發(fā)現可以享受協定待遇,該如何處理?
非居民納稅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協定待遇,且因未享受協定待遇而多繳稅款的,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期限內自行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同時提交相關報告表和資料,及補充享受協定待遇的情況說明。
主管稅務機關會在接到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退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查實,對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辦理退還手續(xù)。這里的30日不包括非居民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補充提供資料、個案請示、相互協商及情報交換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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