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金額是怎樣確定?
答:企業(y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資應當按照公允價值計量,如果發(fā)生了交易費用也要計入初始確認金額,也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確認金額等于公允價值加上交易費用。
初始計量的總原則:
①按公允價值和交易費用之和作為初始入賬金額,也就是付出的購買債券的價款和相關的交易費用之和。正因為初始入賬金額和債券的面值不一致,所以需要“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科目進行調整。
②付出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利息單獨確認為應收項目,計入“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或者“應收利息”。
結合分錄明確一下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計量:
借:持有至到期投資——成本(面值)
應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資——應計利息
貸:銀行存款(注意:交易費用)
持有至到期投資——利息調整(可借可貸)

持有至到期投資提前處置時怎么處理?
企業(yè)將某項資產(chǎn)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后,可能會發(fā)生到期前將該金融資產(chǎn)予以處置或重分類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fā)生通常表明企業(yè)違背了將投資持有至到期的意圖。
企業(yè)將尚未到期的某項持有至到期投資在本會計年度內予以出售或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的金額,相對于該類投資(即企業(yè)內部持有至到期投資)在出售或重分類前的總額較大時,則企業(yè)在處置或者重分類后應立即將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資扣除已處置或重分類的部分)重分類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chǎn),且在本會計年度及后兩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再將該金融資產(chǎn)劃分為持有至到期投資。
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類日距離該項投資到期日或贖回日較近(如到期前三個月內),且市場利率變化對該項投資的公允價值沒有顯著影響。
2.根據(jù)合同約定的定期償付或提前還款方式收回該所有初始本金后,將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類。
3.出售或重分類是由于企業(yè)無法控制、預期不會重復發(fā)生且難以合理預計的獨立事項所引起。此種情況主要包括:
(1)因被投資單位信用狀況嚴重惡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2)因相關稅收法規(guī)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利息稅前可抵扣政策,或顯著減少了稅前可抵扣金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3)因發(fā)生重大企業(yè)合并或重大處置,為保持現(xiàn)行利率風險頭寸或維持現(xiàn)行信用風險政策,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允許投資的范圍或特定投資品種的投資限額做出重大調整,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5)因監(jiān)管部門要求大幅度提高資產(chǎn)流動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資在計算資本充足率時的風險權重,將持有至到期投資予以出售。
實務工作中的棘手問題要多多學習探討才會有進步,對于持有至到期投資的初始金額是怎樣確定的問題你是否已經(jīng)掌握了呢?如果想獲取更多相關知識,快來會計學堂一起學習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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