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工程中電梯的進項稅如何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和本細則所稱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稅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銷售不動產和不動產在建工程。
前款所稱不動產是指不能移動或者移動后會引起性質、形狀改變的財產,包括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另外,根據《
關于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3號
)文件規(guī)定: 
以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為載體的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無論在會計處理上是否單獨記賬與核算,均應作為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組成部分,其進項稅額不得在銷項稅額中抵扣。附屬設備和配套設施是指:給排水、采暖、衛(wèi)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和配套設施。
因此,企業(yè)購買電梯取得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在建工程的進項稅可以抵扣嗎?
一般納稅人單位的在建工程,只要是用于增值稅應稅項目的,進項稅可以抵扣。
營改增首次將不動產納入抵扣范圍,無論是制造業(yè)、商業(yè)等原增值納稅人,還是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都可抵扣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自行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 
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其進項稅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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