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2019-08-28 14:26 來源:網(wǎng)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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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在進步,國家的政策也在不斷的完善和更新,關于2019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這個問題,小編參考了2019年國家發(fā)布的一些公告為大家整理出來了下文,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2019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2019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根據(jù)《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規(guī)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間,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即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自行判斷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1、納稅人類別判斷.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小規(guī)模納稅人不能適用

2、行業(yè)、銷售額占比判斷.

a.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b.銷售額占比=四項服務合計銷售額/全部銷售額.

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但在確定主營業(yè)務時參與計算的銷售額,不僅指納稅人在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以后的銷售額,其在小規(guī)模納稅人期間的銷售額也是可以參與計算的.

c.銷售額占比的計算區(qū)間.

2019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4月1日前成立的納稅人,以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之間四項服務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以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計算;

4月1日以后成立的納稅人,成立后的前3個月暫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待滿3個月,再以這3個月的銷售額比重是否超過50%判斷,如超過50%,可以自第4個月開始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此前未計提加計抵減額的3個月,可按規(guī)定補充計提加計抵減額. 還有一種情況,某些新成立的納稅人,可能成立后的前3個月未開展生產(chǎn)經(jīng)營,如果前3個月的銷售額均為0,則在當年內自納稅人形成銷售額的當月起往后計算3個月來判斷當年是否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其次、若符合適用條件,需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1、聲明規(guī)定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前往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注意, 加計抵減政策按年適用、按年動態(tài)調整.一旦確定適用與否,當年不再調整.到了下一年度,納稅人需要以上年度四項服務銷售額占比來重新確定該年度能否適用.這里的年度是指會計年度,而不是連續(xù)12個月的概念.

2、聲明表中勾選行業(yè).

只能單選,若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同時兼營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的,應按照四項服務中收入占比最高的業(yè)務在《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中勾選確定所屬行業(yè).

再次、具體抵減計算操作步驟

1、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

公式: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注意,如果納稅人滿足加計抵減條件,但因各種原因并未及時計提加計抵減額,允許納稅人在此后補充計提,補充計提的加計抵減額不再追溯抵減和調整前期的應納稅額,但可抵減以后期間的應納稅額.

2、計算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

公式: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3、抵減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 納稅人以抵減后的余額計算繳納增值稅

"四項服務"行業(yè)范圍

享受"四項服務"加計抵減政策的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加計抵減政策只適用于一般納稅人.

以上就是2019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的相關內容,需要說明的是,納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如果你還有其他問題,可以找本網(wǎng)會計學堂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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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xiàn)代服務業(yè)加計扣除最新政策

    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 增值稅最新政策中-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進項稅可以加計扣除10%,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上的經(jīng)營范圍是投資管理,資產(chǎn)管理是屬于加計扣除的范圍么

    你好 按正常投資管理屬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 具體可以咨詢下當?shù)囟惥质欠窨梢约佑嬁鄢?/span>

  • 我們公司是現(xiàn)代服務業(yè)物流輔助服務業(yè),在四月份的新政策加計扣除該怎么計算

    您好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  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chǎn)、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xiàn)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納稅人可計提但未計提的加計抵減額,可在確定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當期一并計提。  ?。ǘ┘{稅人應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的10%計提當期加計抵減額。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已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作進項稅額轉出的,應在進項稅額轉出當期,相應調減加計抵減額。計算公式如下:   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   (三)納稅人應按照現(xiàn)行規(guī)定計算一般計稅方法下的應納稅額(以下稱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后,區(qū)分以下情形加計抵減:   1.抵減前的應納稅額等于零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部結轉下期抵減;   2.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大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全額從抵減前的應納稅額中抵減;   3.抵減前的應納稅額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的,以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抵減應納稅額至零。未抵減完的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結轉下期繼續(xù)抵減。  ?。ㄋ模┘{稅人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不適用加計抵減政策,其對應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納稅人兼營出口貨物勞務、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且無法劃分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的進項稅額=當期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當期出口貨物勞務和發(fā)生跨境應稅行為的銷售額÷當期全部銷售額  ?。ㄎ澹┘{稅人應單獨核算加計抵減額的計提、抵減、調減、結余等變動情況。騙取適用加計抵減政策或虛增加計抵減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guī)定處理。  ?。┘佑嫷譁p政策執(zhí)行到期后,納稅人不再計提加計抵減額,結余的加計抵減額停止抵減。

  • 老師,有沒有最新的生活服務加計扣除的政策呢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y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規(guī)定,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5%,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稱生活性服務業(yè)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生活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chǎn)、不動產(chǎn)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fā))執(zhí)行。   2019年9月30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間的銷售額(經(jīng)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jīng)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guī)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   納稅人確定適用加計抵減15%政策后,當年內不再調整,以后年度是否適用,根據(jù)上年度銷售額計算確定。

  • 老師新政策出來,現(xiàn)代服務業(yè)好像可以加計扣除百分之10,那是啥意思?怎么扣除?

    這個是從2019年4月1日開始執(zhí)行的稅務政策,就是對于現(xiàn)代服務業(yè)普惠性的減稅政策,當期可以抵扣的進項稅,可以加計抵減10%的進項稅,如1000元的進項稅,加計抵減10%,多抵扣100元,就可以抵扣進項稅是1100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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