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違約利息怎么賬務處理
借:營業(yè)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合同違約金行政罰款稅前扣除

收取違約金的稅務處理怎么做?
賣方收取違約金,是銷售方或提供勞務方向購買方或接受勞務方收取的違約金,一般會被認定為價外費用.
例如,A公司購買B公司貨物,合同約定價款100萬元,付款期限為貨物交付10天內.10天期限內,A公司未按約定付款.50天后,A支付貨款100萬元,并按合同約定,向B公司支付違約金3萬元.此違約金為正向違約金.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guī)定,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guī)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xù)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yōu)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銷售貨物單位收取違約金符合"價外費用"時,應同貨物一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fā)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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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