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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上一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chǎn)申請的,可以同時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該案件;選項B,破產(chǎn)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選項C,有關債務人的行政訴訟或者刑事訴訟的管轄問題,不受破產(chǎn)程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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