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洪山區(qū)老馬與武昌區(qū)小孫簽訂了一份大米購銷合同。合同內容如下:2018年10月20日,老馬向小孫提供10噸優(yōu)質大米,10月27日小孫按每斤1元的價格一次付清2萬元貨款。合同未履行前,由于優(yōu)質大米價格上漲, 10月10日,老馬提出了變更合同的要求,要求按每斤1.1元供貨,否則終止合同。小孫不同意變更合同,堅持按合同約定的價格付款。為了解決合同糾紛,雙方一致同意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請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 (1)此案中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什么?(2)老馬與小孫的經濟糾紛能否申請仲裁,為什么?若能申請仲裁,必須具備什么條件? (3)如果老馬不同意仲裁,并且單方終止合同,小孫決定通過訴訟解決此糾紛,他應到哪個法院起訴? (4)起訴后如果小孫對一審判決不服,還可以通過什么辦法維護自已的權益?
勤勞的豆芽
于2022-12-25 18:36 發(fā)布 ??783次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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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師
職稱: 中級會計師,初級會計師
2022-12-25 1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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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問題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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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18:44:02

主體,老馬,小孫
客體,大米,貨款
內容,雙方提供大米,支付貨款
2022-12-25 13:17:53

您好,超越了權限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2024-06-26 16:11:23

(1) 甲公司向乙賓館發(fā)出的電報是要約。甲公司向乙賓館發(fā)出的電報中包括標的、數(shù)量、價款,故該內容具備合同成立的條件,所以是要約。
(2) 乙賓館的回復是新的要約。根據(jù)《合同法》的規(guī)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本題中乙賓館對要約中的標的價款和數(shù)量作出了變更,該變更為實質性變更,所以乙賓館的回復視為新要約。
(3) 丙公司可以不對運貨途中的貨物毀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根據(jù)《合同法》第311條規(guī)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甲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售賠償責任。本題中,丙公司在運輸貨物途中遭遇洪水,致使部分貨物毀損屬于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所以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4) 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根據(jù)合同法的有關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一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題中,乙賓館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不能立即支付貨款,甲公司同意乙賓館推遲1個月付款。1個月后經甲公司催告,乙賓館仍未付款。所以甲公司可以解除與乙賓館的買賣合同。
2020-03-25 11:25:43

您好!這個是勞動法里面的不是經濟法。
不滿半年的,賠償半個月工資。
2016-12-27 08:4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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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師 解答
2022-12-25 1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