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標題財稅【2016】36號,第14條,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那如何界定是否是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什么情況下不能界定為面向社會公眾?
答: 你好,比如你是理發(fā)店,平時沒事說免費理發(fā)就要視同銷售,但是如何你是去小區(qū)統(tǒng)一說給80歲以上老人免費理發(fā)就是面向社會公眾提供服務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為什么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
答: 1、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2、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無需視同銷售,不征收增值稅。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fā)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老師,這個雙公意思說不視同銷售對嗎?
答: 學員你好,你的理解完全正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