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老師,我的2018年的獎金是在2019年2月份發(fā)放的,當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扣除辦法計算繳納了年終獎個人所得稅500元。我的問題是(1)我的2019年獎金在2020年2月份發(fā)放,這筆年終獎是否在2021年匯算清繳,而不是2020年;(2)如果我2019年全年的工資加獎金沒有達到6萬,在匯算清繳時,能不能把2019年2月發(fā)放的獎金并入2019年綜合所得,當時按照全年一次性獎金辦法計算繳納的個稅500元能否退還?
答: 年終獎你單獨報了個稅不參與匯算清繳的
如果我在2019年1月發(fā)放了2018年度年終獎并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2019年12月計提了2019年度年終獎,2020年1月支付并申報,那該年終獎是否可以在2019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并同時在2020年1月按全年一次性獎金申報
答: 您好,您說的是可以的
我是一名會計,想問一下考個網(wǎng)絡學歷有用嗎?
答: 眾所周知會計人如果要往上發(fā)展,是要不斷考證的
2020年1月份發(fā)放2019年全年一次性獎金,請問2019年個稅匯算清繳要不要算上這筆獎金?
答: 如果按19年年終獎申報個稅,需要算上該獎金

